【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40305
【实施日期】 19840305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
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
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
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
管理成本。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
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
第四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 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
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
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
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
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 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
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
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章名】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七条 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
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
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
费;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
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
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财政
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
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
费;
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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