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成本的管理条例

来源:项目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2-05-06    项目管理师视频    评论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40305

     【实施日期】 19840305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

     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

     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

     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

     管理成本。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

     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

     第四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 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

     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

     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

     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

     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 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

     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

     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章名】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七条 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

     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

     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

     费;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

     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

     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财政

     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

     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

     费;

     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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