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证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证券法律知识解决证券发行和交易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3)股票发行的条件。

  (4)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5)证券承销的方式。

  (6)判断证券发行失败的情形。

  (7)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

  (8)股人世发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9)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0)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1)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限。

  (12)违法信息披露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13)判断欺诈客房的行为。

  (1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5)收购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17)保荐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18)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披露或者报送信息的责任。

  (19)证券公司非法提供融资融券的责任。

  (20)证券公司的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的责任。

  2.熟悉的内容

  (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2)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证券承销的期限。

  (4)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5)报送临时报告的情形。

  (6)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范围。

  (7)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8)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豁免申请。

  (9)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3.了解的内容

  (1)证券的种类和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2)股票发行的程序。

  (3)发行申请的预披露。

  (4)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条件。

  (5)股票上市公告。

  (6)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7)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8)证券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能。

  (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属性和职能。

  (10)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范围。

  (11)证券业协会的属性和职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我考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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