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和解协议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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