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发起人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出资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出资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即分期出资。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创立大会

1.开会时间: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大会表决: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议题: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3.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设立失败: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四)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择题)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 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4)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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