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2)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重要考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例题:(综合题)试述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答案]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于其终止之时。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有所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不包括享有某些纯属由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的资格。

(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根本上说虽然是平等的,但不同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则有所差别。如企业法人所享有的从事盈利性活动权利的资格,其他几种法人却不具有,企业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有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剥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符,故不同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彼此有别。

(2)国家依法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给予必要限制,如责令企业法人停业整顿,实际即暂时停止了企业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禁止其从事必要的收支活动,除非法人资格消灭,其民事行为能力亦不能剥夺。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关于代理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代理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B.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代理人承担

C.复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

D.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E.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不能再以代理人的身份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答案:ACDE

(二)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4、根据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为标准

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

6、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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