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预习:核算的范围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

  知识点四、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一般表现为:

  1.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

  2.投资企业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来判定: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任何一个投资方均不能单独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投资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通常持股比例达到20%或以上但低于50%时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政策制定过程;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4)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3.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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