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债权人会议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记忆——分和)

  2.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召集情形 人民法院召集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时间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注意】只是申请,决定的是人民法院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P108(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1/2+1/2)

  (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决议,如对和解、重整的表决)。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财产管理方案
(2)财产变价方案 
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对裁定不服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的分配方案 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 
   5.债权人委员会

  (1)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6.管理人职责的限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了解)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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