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6+3)

  (1)制定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管理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链接】执行者:债务人;监督者:管理人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记忆)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补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注意】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结果:

  ①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后该表决组可以再表决一次。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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