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宣告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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