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发起人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出资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出资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即分期出资。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创立大会

  1.开会时间: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大会表决: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议题: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3.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设立失败: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四)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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