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外资企业法

来源:资产评估师    发布时间:2012-01-20    资产评估师视频    评论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八、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1.减资: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1) 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2)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2.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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