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电子交易虚拟化引发电子法务四大难题

来源:Oracle认证    发布时间:2012-11-12    Oracle认证视频    评论

   近几年来,基于互联网产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在全球范围内全面、深刻、迅速地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和交流方式,一些基于网络的新的商业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生活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并发展。传统的法律规定、司法与执法的模式甚至法律原则都在面临变革和修正,其中商法、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尤甚,并且,这种变革和动摇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拓展、深化而变得更广泛、更强烈。

  从1998年到现在,我国也或多或少地修订了一些与网络和电子商务相关的条款。但在网络与电子商务立法领域,还是有很多难题令立法者、执法者尴尬,那就是一方面立法总是跟不上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步伐,终于出台了却也过时了;另一方面,新的法律法规或补充、修订的规定虽然出台了,但很难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似乎虚拟社会的法律也有些“虚拟”了。

  电子法务面临的四大难题

  那么,造成这种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困境及法律法规“虚拟化”难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有什么可行的解决思路?

  从电子商务本身的角度看,传统的商业活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必定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对法律体系的挑战也是全方位的;而电子商务又将传统的迂回经济转向直接经济,其交易范围、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速度与强度明显增大,给其管理又带来很大困难;还有,国际化发展的电子商务面临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难题,同时,电子商务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这使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化成分较其他贸易形式有所增加,又使得这些差别产生的问题更为繁琐与复杂。

  从目前已经形成的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看,具体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动态性法制环境所带来的难题。

动态性法制环境所带来的难题是所有涉及网络和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共性问题。比如,著作权法几经周折终于在2001年底颁布了,其中增加了一条重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如果对这一规定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一新规定可能不能很好地适用到手机短信息的传播中,因为这种方式的传播结果往往不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在2001年之前手机短信息的应用确实还没有形成规模。这使我们发现,这个不足对于一个巨大新兴产业的规范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如果规定不能与技术环节有机结合,就无法有针对性地落实,因为某一领域即使是权威的技术方案往往也不会是唯一的一个,以哪个技术方案为基准就成了一个原则性的法律难题。这样的问题在电子签章法的立法中就非常明显。

  ②违法行为普遍性与多样性。

由于网络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很多违法行为都具有易于实施、成本低廉、隐蔽性强和危害范围广等特点,其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和多样性也较其他领域突出。在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和非法使用问题、域名的抢注问题、网络上的版权保护问题及网络安全和手机短信息法律问题中,我们都遇到了类似的困惑。

  ③法制观念的偏离。

在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很多违法行为都披着高科技的美丽外衣和堂而皇之的拿来主义借口,甚至传统“过街老鼠”也成了合理合法的行为。比如,目前在很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心目中,黑客已经成了一种侠客的象征,其实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和崇拜强盗和小偷别无二致,这样的现象十分值得我们深思。如果说法律问题的存在还可以依靠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措施来加以解决,但法制观念的偏离却是更加危险和难以在短期根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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