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文及函的写法

来源:秘书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26    秘书考试视频    评论

  本章包括两个方面的公文,一是法定公文中平行文即函的写法。“函”是公文中唯一的一个平行文。有人认为,把“函”说成是唯一的平行文不妥,因为除“函”以外,“意见”不也可以平行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虽然“意见”也可平行,但它还可以用于上行或下行,其本质属于中性行文。“函”虽然有时也有行文方向的变通,但它的本质是平行。二是党政法定文种以外的一些常用公文的写法。这方面的文种主要有“计划类公文”、“总结类公文”、“讲话类公文”及“调查类公文”等。这些文种虽不是党政机关的主要或正式文种,但使用之多,写作难度之大都是许多法定文种无法相比的。因此,本章将结合作者多年从事公文工作实践的酸甜苦辣,对一些常用公文文种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作些介绍。

   —函

   (一)文种特征

   在党政公文主要文种中,“函”是唯一的一个平行文。按照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两大公文法规的规定,“函”是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使用的文种。函在实际行文中形成了多种类型。

   从内容作用上看,包括:

   0申请函。

   申请函,即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的函。

   O商洽函。

   商洽函,即用于请求协助、商洽解决办理某一问题的函。

   O询问函。

   询问函。上下级或同级之间均可使用,如上级向下级询问工作情况或某一具体事情,下级向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询问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中遇到界限不明确的问题等。

   O答复函。

   答复函,上级答复下级询问、平级相互答复事项及审批答复函时使用的函。

   O告知函。

告知函,平级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通知事情时使用的函,其内容均属周知事宜,不得带有指挥的性质。

  “函”是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一个主要文种,行文时要采用正式文件的标印格式,它的红色版头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党的机关文件还可以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加括号标注“函”的文种名称)。,因此,不能把机关日常使用的普通“信函”(也叫“便信”、“便函”)与“函”混为一谈,信函不是正文公文。

  “函”在建国前就被广泛使用,早在1940年和1942年,我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将“函”列为正式公文文种。在当代社会中,“函”已成为联系工作、传播信息、沟通情况、赢得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活跃,横向联系的扩大,“函”在公务活动中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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