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考试指导:会计银行业务

来源:秘书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26    秘书考试视频    评论

  秘书资格考试复习会计中银行业务

  与银行有关的事务

  当今社会,每个企业或公司都会与银行打交道。我国的银行体系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他银行都是商业银行。我国的社会主义商业银行建立很晚,它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建立和成熟逐渐建立起来的。企业主要是和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

  1) 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银行存款的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开户管理和结算管理两个方面。

  (1) 银行存款开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等业务。企业开立账户时,必须遵守账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企业开立账户根据不同用途可以分为基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

  ① 基本存款户是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及现金支取的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户。

  ② 一般存款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户之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户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③ 临时存款户是因企业的临时业务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开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④ 专用存款户是根据企业的特定需要开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账户。

  当然,企业也可以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外汇兑换券账户、境外账户等,以办理存取和转账结算业务。在开设账户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作底,并在银行预留有权签发支票人的印鉴,以备签发支票支取款项时银行核对之用。银行则为企业编定一个账户,发放送款簿和支票簿,供企业取存款之用。企业存取款项时,按一定的手续填具单据,经开户银行验收后予以处理。

  (2) 银行存款结算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等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它借助货币来实现,因此也被称为“货币结算”。按结算形式划分,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此外,还可按地区划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结算称为国际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的款项收付。在我国,现金结算由特定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结算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出现金管理使用范围。

  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而通过银行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账户,把账目结算清楚。

  2) 银行结算方式

  在我国,转账结算的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7种。各种结算方式均有相应的适应条件和结算程序。

  (1)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汇款金额起点是500元,有效期为1个月。到期遇假日顺延。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汇票,但它们可以受理各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

  ① 背书。

  背书指在票据上所做的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书面行为。背书的记载应做在票据的背面或粘附于票据背面的粘单上,是票据的附属行为。背书应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在票据背面背书;二是将票据交付给背书人。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录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的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各种票据法规定,除不计名票据可仅以交付票据而转让外,记名票据等都必须经过背书转让。但法律也准许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禁止转让”或“不得转让”的文字,这种票据就不能背书转让。

  背书必须连续,即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接受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签章指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背书的签章应与票据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字样相符。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为单位者不得以签字作背书,一般应是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章、支票专用章。

  在背书活动中,接受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票据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有: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相符,缺少任何一联都不能接受;汇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为本收款人,持票人的身份证件与背书所列是否相符,背书是否连续;汇票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是否有涂改现象;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汇票上的银行印章是否清晰,有无以银行的压数机压印的小写金额,且小写金额是否与大些金额一致,实际结算金额必须在汇款金额以内;汇票正面以及背书栏是否有“禁止转让”字样。

  ② 银行汇票结算。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付款单位在办理银行汇票结算时,必须按规定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尤其应详细填明汇款人、收款人名称、汇款金额、兑换地点等,无法确定汇入银行和收款单位时,可填汇款单位指定人员的姓名,上述事项经银行审核无误后签发银行汇票。只有个体经济户或个人才可以向银行申请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并持票到异

  地指定的兑付银行支取现金。

  收款单位应对银行汇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结算收款额及多余金额分别填写在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目内,连同进账单一起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兑付银行解付后,解迄通知联经账务处理,寄至汇款人的开户银行。汇款的多余款项由汇款人开户银行主动转回汇款人的存款账户,并在汇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公章,作为多余款收账通知,交汇款人。

  持银行汇票还可到指定单位购买商品。在汇款金额内根据实际成交额在汇票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余款由银行自动退回汇出地的汇款人。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印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经过背书转让后不能再支取现金,只能作转账处理。对未填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查支付。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或持票人在兑付地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将款项汇到其他地方时,可持票向兑付地银行办理兑付后,委托兑付银行办理转汇。持票人可自行决定是采用信汇、电汇还是重新签发银行汇票的方式转汇,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银行汇票上注明不得转汇的,不得办理转汇。

  银行汇票的汇款人因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签发银行退款的,应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对于汇票和解讫通知短缺了一联,应说明短缺凭证的原因,并交回持有的一联凭证,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若遗失了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认未被冒领,才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银行汇票应严防遗失,持票人如果遗失了转账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挂失;若遗失了填明现金的汇票,可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申请挂失时,应填写汇票挂失申请书。如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票款已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

  (2)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①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② 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承兑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以文字记载于票据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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