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考试秘书基础知识(六)

来源:秘书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26    秘书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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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四级基础知识:251-275
  • 第2页:四级基础知识:276-296

  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考试秘书基础知识(六)

  25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5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25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①支付违约金;②支付赔偿金;③要求继续履行;④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减少价款或酬金等;⑤定金制裁;⑥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费用。
  254、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55、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
  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

  256、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①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利;③不当搭售行为;④串通投标行为。

  257、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
  ①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②滥用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5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领和特征:
  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③不正常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60、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别:①假名冒牌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③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低价倾销行为;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⑦诋毁商誉行为。

  261、假名冒牌表现:
  ①假冒他们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品牌特有名称、包装;③擅自使用他们企业名称或姓名;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262、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

  263、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将至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业销售商品。
  264、监督检查部门职权:①询问权;②查询复制权;③检查权;④处罚权。
  265、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形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6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①民法责任;②行政责任;③刑法责任。
  267、行为责任包括:①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没收非法所得;③处以罚款;④吊销营业执照。
  268、劳动适用于: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269、劳动就业原则:①平等就业原则;②双向选择原则;③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④禁止雇用童工原则。

  270、劳动法规定,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
  特别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71、劳动合同特征:
  ①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③劳动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
  ④劳动合同是要式、有偿合同。

  272、劳动合同内容:
  ①劳动合同的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72、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无固定、完成一定工作。
  试用期最长不得走过6个月。

  273、劳动合同变更:
  ①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②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条件履行合同的;
  ③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74、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工伤,不能从事工作;②不能胜任工作;③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严重困难。

  275、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工伤;②患病或负伤医疗期内;③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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