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硕士辅导:金融会计

来源:会计硕士(MPACC)    发布时间:2012-07-12    会计硕士(MPACC)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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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贷款损失准备金
  • 第2页:商业银行表外核算水平的三个建议
  • 第3页: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方法
  • 第4页:金融会计基础知识:纯贴息债券
  • 第5页:金融会计基础知识:平息债券
  • 第6页:保险公司展业代理费的会计处理
  • 第7页:金融企业贴现资产的核算
  • 第8页:金融企业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核算

  【问】我司是保险公司,展业中发放给个人代理人(不是本公司员工)的代理费没有发票。这种情况应该算工资支出,还是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列支?目前税务部门不给个人代开此类服务发票。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代为开具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餐饮、娱乐业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为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为开具发票》)票样,规格为:210mm×140mm。《代为开具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代为开具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为开具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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