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在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25所)

来源:会计硕士(MPACC)    发布时间:2012-07-12    会计硕士(MPACC)辅导视频    评论

2009在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25所)

单位名称
招生限额
北京大学
自定
中国人民大学
115
清华大学
自定(含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北京交通大学
自定
中央财经大学
65
南开大学
100
天津财经大学
85
东北财经大学
110
吉林大学
40
复旦大学
自定
上海交通大学
自定
上海财经大学
210(含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南京大学
105
厦门大学
180(含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江西财经大学
50
中国海洋大学
35
武汉大学
8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0
湖南大学
55
中山大学
105
暨南大学
90
重庆大学
40
西南财经大学
100
西安交通大学
10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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