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硕士知识详解: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来源:会计硕士(MPACC)    发布时间:2012-07-12    会计硕士(MPACC)辅导视频    评论

  【问题】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如何进行分类管理的? 
  【解答】
  (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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