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立规防控综合经营风险

来源:工商管理硕士(MBA)    发布时间:2012-07-13    工商管理硕士(MBA)辅导视频    评论

  昨日,一位接近监管机构高层的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针对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开展综合化经营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将尽快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综合经营并表监管指引》,防控综合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监管层还有意进一步充实针对金融资产公司的监管工具箱。
  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针对单独一类金融机构施行并表监管早已有先例。2008年2月,银监会就曾下发过《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
  确定关键的并表监管范围时,《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还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例如,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均需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作为探索综合经营的一类金融机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足综合经营较早。2006年3月,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意 见》,指出AMC可开展信用评级、风险管理咨询、征信服务、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金融租赁、风险投资及担保、信托业务、汽车金融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 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
  而从2007年开始,AMC也开始步入商业化转型发展的过渡期。在接下来的数年之中,AMC通过一系列的重组、兼并、收购,扩大平台公司,争取了金 融牌照。截至目前,四家AMC金融控股的雏形已经基本搭建完成,旗下拥有证券、保险、金融租赁、信托、基金、期货等多种金融牌照。
  例如,信达拥有信达证券、信达澳银基金、幸福人寿等子公司;华融搭建了华融租赁、华融证券、华融湘江银行等平台;东方拥有东兴证券、邦信资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等平台;长城旗下则拥有长生人寿、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子公司。
  “监管层对于国内综合经营的推进慎之又慎。”一位业内研究人士表示,综合经营可能因一个子公司或业务发生局部风险而形成连锁反应,导致整个公司处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系统性风险之中。
  然而,从发展趋势来看,综合经营在国内已经呈现逐渐扩大的局面。银行方面,入股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再到设立租赁公司的案例已屡见不鲜;AMC方面,则在收购诸多金融牌照之后,开启了做实各平台公司的工作安排。
  但相比于银行,单独针对AMC综合经营的监管尚未出台。宜疏不宜堵,在此背景之下,监管层针对金融公司综合经营的新进展,加紧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综合经营并表监管指引》,规范AMC综合经营显得现实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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