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并购重组法律执业细则明年出

来源:工商管理硕士(MBA)    发布时间:2012-07-13    工商管理硕士(MBA)辅导视频    评论

  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实施座谈会”。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在会上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律师从事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未来几年证券法律业务范围将扩大
  “资本市场20年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广大证券律师的辛勤努力。”黄炜说,证券法律业务已经覆盖到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各个方面和领域。
  据介绍,自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后到2009年,证监会共收到正式法律意见书2860件,报送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数量达287家,签字律师达400多名。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相适应,证券法律业务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势头,2009年共有 198家律师事务所报送了1060件法律意见书,分别比2006年增加了近20%和51%。
  黄炜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资本市场将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更加完善,产品结构的更加丰富,交易方式的更加多样,并购重组的更加高效,参与市场投融资活动和财富管理的各类市场主体将大量增加,市场创新活动也将日趋活跃,与此相适应,需要处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必将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需要不断减少政府对于市场的管制和干预,更加重视和发挥资本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的职能作用。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在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的同时,客观上也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他认为,未来几年,律师证券法律业务不仅数量种类会明显增加,范围和领域会明显扩大,而且复杂和专业程度也会明显提高。“所有这些,既为广大证券从业律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和舞台,也对证券律师的执业规范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他说。
  少数律师勤勉尽责不够
  据黄炜介绍,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特别是《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建立起执业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执业规范要求,律师执业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升。
  但他也坦言,律师证券法律执业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流于形式;敬业精神不足,甚至出现一些低级错误等等,但最为突出的还是有少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勤勉尽责不够,核查验证的有效性不强;专业精神不足,法律意见水平不高。一些律师出具意见所依据的通过核验验证获取的第一手证据资料较少,有的甚至仅凭委托人的说明就出具核查结论,导致法律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实情况,一些个案反映的问题不仅造成了重大的市场影响,而且损害了律师公正、独立的专业形象。对此,证监会及时采取了监管行动,2007年以来共对9家律师事务所的23名责任律师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监管措施。
  黄炜认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活动存在的问题,反映出证券法律服务与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需要证监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格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明确执业规范和标准。
  对证券法律问题处理将更严肃
  在上述背景下,证监会、司法部23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两个规则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黄炜说。
  在黄炜看来,《执业规则》对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查验的责任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理、充分履责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履责的职责边界,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质量控制制度。
  与此同时,《执业规则》也为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依据。黄炜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执行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律师执业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明年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法律问题处理态度将更加鲜明,处理也更加严肃。”他说。
  黄炜透露,接下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此外,黄炜还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自律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健全监管机关内部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规程,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执法程序,努力提高监管协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律师所发言摘要
  金杜律师事务所:两规则将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
  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靳庆军表示,《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的发布实施,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业务规范和指导,无疑将促进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促进证券法律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他表示,两规则颁布后,金杜律师事务所立即组织进行了内部讨论与学习,并将尽快在全所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确保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全体律师全面深入地领会和掌握两项规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证券律师应担当市场秩序维护者角色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钱大治表示,两项新规其实并不满足于规范证券律师服务市场的内容,而更要求证券律师担任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要求证券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各项行为把好“第一道关”。做好“守门人”。
  他指出,两项新规弥补了取消审批项目与加强规范管理之间的空白区域,同时设定了业务规程,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不难看出,两项新规不是重回“严进宽出,抬高门槛”的资格认证老路,也不是为实现“减少行业壁垒、削减行业准入”的市场化发展目的而对证券从业律师放任不管,而是创设了全新的监管概念与模式。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立即按两规则规定检查查验未完成项目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项振华表示,《执业规则》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执业质量控制等基本制度进行细化,流程清晰,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已组织了10余名资深合伙人进行了单位制度的完善,对单位书面制度做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对每个未完成的证券项目,立即按照两规则和单位相关制度全面检查查验规则的实施状况、法律意见书和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等。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不能简单依赖客户所提供的陈述承诺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表示,依据两个新规则,通力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了改进。在尽职调查方面,不能简单依赖客户所提供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而是充分运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等各种方式进行查验。在法律意见书方面,采用《执业规则》所规定的声明事项必备条款,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要求对结论意见的论证和分析必须充分。在基金法律业务方面, 对于基金公司新设、转股、基金募集等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结合《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或修改现有内部流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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