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幅放宽经适房准入标准

来源:工商管理硕士(MBA)    发布时间:2012-07-13    工商管理硕士(MBA)辅导视频    评论

  本次共有产权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有别于2010年、2011年单一地放宽收入和财产限额。经有关部门分析,通过综合性地放宽相关准入标准,将有效扩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政策覆盖范围;通过针对性地大幅放宽户口年限、收入限额等准入标准,本市住房困难的大龄结婚家庭、青年职工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将成为主要受益对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加强本市以“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加快解决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包括大龄结婚户、青年职工、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再次放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准入标准。根据市政府的文件规定,新的申请准入标准将从3月1日起实施,市房管局已部署各区(县)从3月份起启动2012年的申请供应工作,执行新的准入标准。在具体安排上,考虑到按去年准入标准的第二批申购工作尚未结束,人员力量组织等准备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各区(县)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开展新一轮的咨询和受理工作。目前,黄浦、徐汇、长宁、虹口、闵行、青浦等区已确定在三月中旬陆续启动,其他各区(县)也在积极准备,将及时跟进,具体信息市民可至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了解。需要提醒的是,在第二批申购工作中,按照去年准入标准未通过申请审核的家庭,可对照今年的新标准提出申请。
  在房源供应上,今年新筹措的房源主要有闵行浦江鲁汇基地、浦东周康航拓展基地、松江泗泾拓展基地、嘉定云翔基地等项目。因北部基地房源紧缺,目前正在研究,将已开工的宝山罗店基地房源也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对象选择轮候供应,待符合预售条件时再签约。需要说明的是,今年新筹措的房源,由于近两年土地征用及开发建设成本上涨等因素,住房价格与以前供应的房源相比将有一定提升,部分项目的地理位置也会相对较远;其次,少量2011年两批次供应后的多余房源,鉴于一年多来的财务成本增加,价格也会有所调整。目前,各基地正在抓紧房源后续建设,大力推进完善交通、商业、卫生、教育等生活配套设施;房屋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房源供应的定价方案。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共有产权保障房各项配套政策和运行机制,努力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精简审核程序,加快供应节奏,更好地体现人性化的服务,更加注重公开透明、公平分配,将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力度的加大,“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作为长期、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持续加以推进。
  ■经适房准入标准
  本市自2009年起在徐汇、闵行两区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前提下,遵循“先紧后松、逐步放宽”的原则,市政府于2010年、2011年两次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收入限额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逐步放宽到2900元、3300元,财产限额从人均7万元放宽到9万元、12万元。随着准入标准的放宽和申请供应的推开,受益家庭数量稳步增加。
  近年来,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有较大增加的有利条件,为切实加快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市政府决定大幅放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准入标准,具体如下:
  (一)户口年限。原标准规定,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县)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根据前阶段不少群众的诉求,为了适时解决近年来按各类政策取得本市城镇户口群体的住房困难,满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引进人才等对象的住房需求,本市将大幅放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户口年限要求,具体标准为: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即申请时户口落在本处住房连续满2年)。
  (二)收入和财产限额。根据本市近年来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结合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物价上涨影响以及市民住房消费能力等因素,经综合分析测算,3人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调整为6万元(月均5000元)、人均财产限额调整为15万元。此外,根据原标准,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和财产限额上浮10%。根据市民的意见建议,这一调节系数设置偏紧,为更合理地体现不同人口家庭在住房消费能力上的差异性,经相关部门测算,对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限额的上浮系数调整为20%,即2人及以下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7.2万元(月均600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8万元。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不仅关系到申请资格,也关系到购房支付能力。从全市面上推开情况看,市民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时,应当充分估量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贷款申请资格、原住房置换等实际条件,做到量力而行。暂时无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选择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等其它住房保障渠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单身人士年龄。原标准规定,单身人士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无论男女,均需年满30周岁。据市民反映,男女在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和本市居民平均初婚年龄上有所差异,在单身申请年龄上也应有所体现,这些意见具有合理性,因此对女性单身申请人士年龄适当放宽,使政策更加人性化,具体标准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男性须年满30周岁、女性须年满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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