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同类别保险分析 ◆ 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 ---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 ---各种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 ---对有形的物质财产的保障 ◆ 财产保险的特点 ·补偿性 ---无论对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无论是保险的出发点还是归宿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是为了补偿,补偿性是财产保险的特征 ·复杂性 ---风险管理的复杂和经营技术的复杂 ---财产保险是一个小百科 ·短期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多属于短期保险 ·非准确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过去长时期财产的损失统计资料为计算依据的,但由于构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因素极为复杂,而且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及损失程度很难正确测定,计算费率时的误差较大 ·广泛性 ---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覆盖着自然人的身体和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保险业务,它不仅包涵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涵着各种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 ·非对等性 ---就单个保险关系讲,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会得到远比所交的保险费高得多的补偿,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可见,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是非对等的 ◆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只有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 ·雷击、暴风、暴雨、雹灾、雪灾、洪水、台风、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空中运行物体的堕落及外来不属被保险人所有和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保险性质: ---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 ---保险公司用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满时将原交保险储金全部如数退还被保险人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与家庭财产综合险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保险储金的交纳方式 ---保险储金是以保险费率和银行利率进行计算 ·保险储金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0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年为单位,从约定起保日0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如到期被保险人不申请退保,保险单自动续转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 ◆ 个人责任险 ·保险责任 ---人身伤害责任 ---财产损坏责任 ---抗辩费用(辩护中的合理支出) ---损坏他人财产 ·被保人员 ---指定的被保险人 ·被保场所 ---居所、其他场所 ◆ 除外责任 ---任一被保险人蓄意或期望造成的损失 ---由于商业活动造成的损失或者用于出租的财产所发生的损失 ---在提供或试图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借用的飞机或机动交通工具,维护、使用、装卸发生的损失 ---战争造成的责任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租用、照看、监管、控制的财产损坏的损失 ◆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休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给付条件: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死亡 ---伤残 ---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 ---年老退休 人身保险的作用 ·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提供经济保障、个人投资手段 ·对企业的作用 ---企业可以作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其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当员工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人身风险或年老退休时,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从而稳定了企业的支出,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对国家的作用 ---经济发展: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在其经营过程中聚集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大部分是长期资金,可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用,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政治稳定:人身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促进国家政治安定团结方面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 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障范围分: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分: ---长期业务 ---一年期业务 ---短期业务 ·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分: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按照保单是否分红分: ---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造成的损失 --任何人对违禁品的使用、销售、制造、运送、转移或占有引起的损失 ◆ 人寿保险具体内容 人寿保险概述 ·概念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负责任的保险 --当发生生存或死亡事件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分类 ·以保险事件分类 ---死亡保险(终身、定期) ---生存保险(普通、年金) ---两全保险 ·以保险金的给付方法分类 ---一次给付方式 ---分期给付方式 ·以投保方式来分类 ---个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特征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保费的均衡性 ---自然保费(每次缴费仅刚好足缴付某一定额保险在某一段期间内所需要的保费而已 ) ---均衡保费 ·具有保障和储蓄的双重功能 ---保单的现金价值(保费差额+利息-手续费),相当于一种储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风险较为稳定 ---风险概率稳定 --生命表 ◆ 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件的人寿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 --概念:是一种当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发生死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有确定的保险期间 ----期内死亡 ----合同期满仍然生存,不给付保险金 --特点: ----费率低廉 ----期限较短 ----利他性 ----纯保障性,没有储蓄性质 ·终生死亡保险(终身寿险) --概念:其保险期限从签单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止,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特点 ----给付的必然性 ----利他性 ----费率较高(比定期寿险) ----含有储蓄性 ◆ 定期生存保险 ·概念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条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特点 ---利己性 ---不单独办理 ◆ 两全保险 ·概念,又称为生死和险,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生存或死亡,都可以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种类 ---普通两全保险 ---期满双倍保额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特点 ---给付性的必然性 ---保费率较高 ◆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 ---保险金的支付根据受领人的年龄和生死状况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次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的周期: ---缴费期:缴纳保费 ---等待期:(可以没有) ---给付期:开始给付年金 ---累积期间=交费期+等待期 ---累积价值=已交纯保费+投资收益 ◆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当事人条款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年龄、健康、财务状况等要符合一定的情况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正面规定哪些事故属于可赔付的范围之内;具体的保险事故,损失的原因和后果 ---只有规定的原因造成了规定的结果才构成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 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辨条款,是指寿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2年)之后,就可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在寿险合同中列入不可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利的一项措施 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人的健康方面适用这一条规定,而我国适用的情况仅对被保险人年龄超限误告的情况适用该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费多于应付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费退还投保人 ◆ 宽限期条款 ·又称宽限期限,一般为30天或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规定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会因为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 ·如果投保人停缴保费,合同是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 自杀条款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同时,其同样适用于合同复效时 ◆ 复效条款 ·寿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失效之后,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期内(一般是2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和提供可保性证明,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会负责 ·而只有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才有必要列入复效条款 ◆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时,保单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即现金价值) 可以作为3种处理方式供投保人选择 ·只有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才有必要列入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现金返还 ---即保单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手续费后,作为退保金,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投保人; ·把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 ---即原保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要依据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的数额作为缴清保费,但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 缴纳保费 ·把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 ---即将原保单改为原保单的保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间相应缩短,以后投保人不必再缴纳保费 ---保险期间由趸缴保费的数额而定 ◆ 贷款条款 ·寿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1年或2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 ·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 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有权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的变更 ---可撤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书面通知保险人 ·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先死、被变更、放弃受益权、依法丧失受益权 ◆ 人寿保险的新发展 ·主要险种包括 ---变额寿险 ---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 ◆ 变额寿险 ·是一种保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最早于1976年在美国寿险市场上出现 ·这种产品被认为可以抵销通货膨胀给寿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般认为,在股票上的长期投资可随通货膨胀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变额寿险保额将随通货膨胀的升高而增长,故成为投资保值的主要手段 ·保单的死亡给付包括两个部分: ---保单的约定的最低死亡给付额,这一部分是固定的 ---可变的死亡给付部分,即随投资收益变化的部分 ·特点 ---设置投资帐户;保障帐户、投资帐户 ---回报取决于投资业绩;投资帐户的价值,现金价值无保证 ---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基本保障金 ---风险性较高;投资部分的风险完全由保单所由人来承担 ◆ 万能寿险 ·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最早于1979年在美国市场上出现 ·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 ·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 万能寿险的经营程序(独立帐户)
◆ 变额万能寿险 ·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而形成的新险种 ·遵循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灵活、保额可调整的特性 ·但与万能寿险不同,变额万能寿险的资产在一个或几个分离帐户中,这一点与变额寿险相同 ---其现金价值的变化与变额寿险现金价值的变化相同,是没有现金价值的最低承诺,即保单现金价值可能降至零 ·变额万能寿险的投资是多种投资基金的组合 ---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将其现金价值从一个帐户转至另一个帐户,而不用缴纳手续费 ·但变额万能寿险的死亡给付不同于变额寿险,而与万能寿险的相同 ·这类保单适合那些将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了投资风险 ---其分离账户与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的资产是分开的,若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时,分离账户是不受影响的 ◆ 分红保险 ·概念 ---保单所有人参与分享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与保险公司共同分享经营成果的保险 ·历史 ---起源于英国;为了抵御通胀和利率波动;80%以上的市场份额 ·分红保险的作用 ---消除通胀 ---增加了保费厘定的自由度 ◆ 人寿保险单的挑选 ·定期保险与终生保险 ·分红与非分红 ·传统计划与投资保险计划 分红与非分红 对于一位刚刚开始工作的人 ,非分红计划是最满意的一种 ,因为它比较便宜 ,并且现金价值不在保险公司利润操纵之内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3层含义 ·必须有客观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障项目 ·死亡给付 ·残废给付 ·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费用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 ·在一般情况下,是以意外死亡和意外残废为主要内容 意外伤害按照是否可保划分 ·不可保意外伤害 ·即意外伤害險中明确列明的除外责任,因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包括: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按保险责任分类 ·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停工收入损失保险 按保险期限分类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大部份的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险都属一年期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不足1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的意外伤害保险 ---如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电动玩具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 ◆ 个人健康保险条款 ·可续保条款 ---规定了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以及保险人增加保费的权利 ---任意解除保单:允许保险人在任何期间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变更保费或者责任范围 ---不可解除保单:达到约定年龄之前,只要继续缴费,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和变更保险合同 ---选择性续保保单:保险人可以在某些约定日期拒绝续保 ---有条件续保保单: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健康为由拒绝续保 ---保证续保保单:只要被保险人缴费,在一定年龄前必须予以续保 ·既存状况条款 ---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的既往症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防止逆向选择 ·理赔条款 ---保险人有迅速理赔的义务,索赔人有及时将损失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我国的规定:10日 ·职业变更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转到一个风险更高的职业,保险人可以在不改变费率的前提下降低保险金额,或者是保险金额不变,降低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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