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问答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12-07-17    考研辅导视频    评论

  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问答 
  1、什么是毕业生?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毕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2、什么是结业生?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通过毕业论文者。结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结业生不再补行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3、什么是肄业生?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亦可指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肄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自制的肄业证明。 
  4、什么叫有学籍?凡参加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者,即取得学籍,否则属无学籍学生。无学籍的学生,国家不承认其学历,不负责毕业派遣。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需由培养单位填写盖有“市高招办录取专用章”的学籍卡片,并凭此卡作为今后领取学历证书、办理派遣手续的依据。 
  5、什么是在职生?在职生,是指在学期间不脱离工作单位,边工作边学习的研究生,而不是指由工作单位考取的研究生。 
  6、什么是委托培养生?委托培养生是指对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招生单位负责培养,学生毕业后到提供培养费用的单位去工作。委托生、委托培养单位及委托单位三者应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7、什么是定向生?为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以下简称定向生)。定向生毕业后应按招生时填报的志愿到定向分配地区或单位工作。 
  8、毕业研究生“生源地区”的确认。属应届毕业生直接考取研究生的,指入大学本科(或硕士)前家庭所在地在地区;属由工作单位考取研究生的,指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9、研究生就业的服务范围是什么?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国家统一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应在一定服务范围内就业,优先考虑生源所在地区的急需;师范类毕业研究生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对于超出范围就业的毕业生,须经培养单位批准后,参照委托培养方式补交培养费(硕士15000元,博士生21000元)。 
  10、结业研究生的就业:结业研究生在生源地区就业,经培养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有接收单位的予以派遣,在本年度没落实工作单位者,不负责派遣。 
  11、退学(肄业)研究生的派遣:退学(肄业)研究生,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半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予一次性派遣。逾期者,根据国办发(82)23号文的有关规定,将其户口、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原为在职考取研究生得的,按国办发(82)23号文件精神,回入学前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就业。对退学研究生派谴的时间,原则上应随每年春季或暑期毕业研究生一起派,也需要上报建议计划,在研究生派遣证“ 备注”一栏,注明“退学生,按本科(硕士生)派遣。” 
  12“在职”研究生的派遣:在职研究生因不脱离本单位工作,一般不需要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3、“委托代培生(含定向生)”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委托代培生(含定向生),应严格按招生协议就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14、研究生报到证的作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由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毕业生凭本证向工作单位报到,其他证件无效;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毕业生报到后,持本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户口,本证交工作单位留存;本证涂改无效。 
  15、在派遣过程中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如何就业?根据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生病,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可申请休学,休学以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仍未病愈的,按病退处理。在毕业时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修养。修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培养单位自定。一年内病愈且有接收单位的,可予派遣。超过一年的不负责派遣,档案、户口转入家庭所在地;由工作单位考取的研究生,按国办发(82)23号文件精神,由本人、培养单位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报道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在已办理派遣手续,但还未报到期间发生疾病,就要由培养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协商解决。 
  16、研究生就业计划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春季上报计划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月底,暑期上报计划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四月底。培养单位亦可根据情况及主管部委的要求自定。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经教育部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17、毕业研究生生源的统计:毕业研究生生源的统计是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配信息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由培养单位按要求录入数据,于每年五月底报北京市教委学生处汇总而成,最后再上报教育部学生司。 
  18、各培养单位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办理派遣手续时需做的准备工作:(1)、毕业研究生户口的审查情况,是否有出现私自将户口迁出等情况,必要时,写出文字材料;(2)、携带毕业研究生工作性质统计表;(3)、携带毕业研究生派遣情况情况统计表;(4)、研究生卡片;(5)、报到证; 
  19、对于违反毕业研究生就业规定者,应如何处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章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在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4)、起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20、何种情况下,需将学生档案转入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纳入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畴?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1998年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中规定下列人员的档案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纳入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畴:(1)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退学(含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生;(2) 、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成行的;(3) 、毕业生中经本人申请,市教委同意,不参加毕业统一派遣的;(4) 、毕业生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派遣的;(5) 、毕业生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6)、因病暂缓分配,毕业后满一年仍不能派遣的毕业生;(7)、其它原因未能按规定正常就业的毕业生。  
  21、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规定: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90元、210元、230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40元、260元、280元。二、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47元、167元、187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00元、220元、240元。三、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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