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简章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
一、报名资格
凡符合下列资格者,可依本简章的规定申请来台升学:
(一)报考博士班资格:
应届毕业生入学硕士班时户籍(非集体户口)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以下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硕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具有符合台湾承认的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硕士学位者。
3.具有台湾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有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4.具有符合台湾采认规定的外国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有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二)报考硕士班资格:
应届毕业生入学学士班时户籍(非集体户口)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的学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者。
2.具有符合台湾采认规定的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学士学位者。
3.具有台湾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有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4.具有符合台湾采认规定的外国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有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三)上述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具体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兰州大学,共41所。
(四)虽就读上述41所大学校院,但仍有不予采认之学历,如在分校就读或非经正式入学管道入学等,已公告于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网站「下载专区」,网址为:http://rusen.stut.edu.tw/,请务必确认符合报名资格后再进行网络报名和缴费,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二、报名时间
2012年1月16日上午9时起至3月14日下午5时截止。
三、报名费
每报名一个志愿,须缴交之报名费如下:硕士班为新台币1,350元(相当于人民币300元或美金45元),博士班为新台币2,475元(相当于人民币550元或美金82.5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的缴费说明进行缴费,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至本会网站「在线报名」区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后申请人须保留密码,以便日后登录本会报名系统。
(三)申请人在网上报名后,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方式缴寄报名材料(邮寄地址为:台湾,台南市永康区南台街1号,邮编:71005,收件人为: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
(四)报名材料寄出1周后,申请人可至本会网站查询收件状态。
(五)2012年3月22日前,本会未收到申请人缴寄材料,或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
1.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未缴费者。
3.未缴寄材料或缴寄材料不齐全或未认证者,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
五、缴寄报名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缴寄报名材料:包含基本材料及各招生学校系所规定材料两项。
1. 基本材料:以下材料各准备1份并依序装订。
(1)报名表:由报名系统列印。
(2)学历证明文件:
A.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非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历年成绩单复印件。另须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hxla.gatzs.com.cn)申请代办认证(认证须知),并同意由该中心将认证报告寄送本会。未依规定申请认证,可能会影响录取结果,请申请人特别注意。往年有报名且本会已收到「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所寄的认证报告者,可免申请代办认证。
B.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应届毕业生:历年成绩单复印件(可不包含最后一学年)。另须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申请代办认证(认证须知),并同意由该中心将认证报告寄送本会。未依规定申请认证,可能会影响录取结果,请申请人特别注意。
C.大陆地区以外之高等学校非应届毕业生:须缴交学历(力)证件复印件(原始正本须于抵台入学时缴交学校审查)和在校历年成绩单复印件。
D.大陆地区以外之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须缴交在校历年成绩单复印件(可不包含最后一学年)。
(4)缴费收据/发票(以境外电汇缴费者才需缴交)。
(5)财力证明(指报名前3个月内银行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人民币10万元(约等值新台币45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复印件。
2. 招生学校系所规定材料:申请人每报名1所学校系所,均须准备以下材料各1份并分别封装。
(1)招生学校申请表:由报名系统打印。
(2)在校历年成绩单复印件。
(3)招生学校系所规定应缴交之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资料查询系统」查询)。
(二)注意事项:
1. 各招生学校系所研究领域等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资料查询系统」查询。
2. 每份招生学校系所书面材料请依序装订成册,并各自封装在A4信封内,信封外黏贴由报名系统打印的招生学校系所收件封面。
3. 所有A4信封连同基本材料请封装在大型信封内(B4大小为佳),信封外黏贴由报名系统打印的本会收件封面。
4. 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擅造、窜改或冒用等情况者,则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予发放任何相关学业证明;在毕业后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5. 缴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六、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意愿顺序,可报名多校多志愿,但合计至多报名5个志愿。
贰、各校审查
各招生学校系所根据申请人的在校历年成绩单及应缴交材料等,进行综合审查。
参、分发录取及报到
一、预分发:
(一)本会依据各招生学校系所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络报名时所选填之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招生学校系所可不足额录取。
(二)申请人可于2012年4月17日上午10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预分发结果,获得正取和备取者,称为预录生。
二、正式分发:
(一)预录生务须于2012年5月22日上午9时至5月25日下午5时止至本会网站报名系统登记参加正式分发,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网登记者,即视同自愿放弃正式分发资格。
(二)本会依据预分发及预录生登记结果再次进行统一分发,正式分发结果可于2012年5月31日上午10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本次分发不再列备取生,获录取者,称为录取生,取得来台就学资格。
三、网络报到:
录取生如确定要来台就读,须于2012年6月7日下午5时前,至本会网站办理网络报到;逾期未完成者,一律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肆、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录取生完成网络报到程序后,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就学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的委托书复印件(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四)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三级甲等医院或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经台湾驻外机构或其它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台湾驻外机构)验证的第三地区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健康检查项目请至本会网站下载)。
二、录取生经许可来台者,应在来台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投保来台在学期间有效的医疗、伤害保险。保险证明文件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机构验证。
(二)报名时所缴寄的财力证明,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机构验证。
(三)办理学历(力)证件公(认)证:
1.非应届及应届毕业生所持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及历年成绩单,均须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
2.应届毕业生之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仍须先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申请代办认证。
3.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历(力)证件,须经驻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印(办事处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4.持外国学校学历(力)证件,须经台湾驻外机构验证(驻外机构信息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伍、抵台入学注意事项
一、录取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生持大陆公证处公证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医疗伤害保险证明、财力证明,需另于入学时,由录取学校代办或自行将公证书正本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文书验证应备证件及办理流程,请至该会网站查询(http://www.sef.org.tw;电话:+886-2-2713-4726)。
陆、注册
录取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经验(认)证材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持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硕士以上学历者,另须缴交学位论文。
柒、学习年限
博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为二至七年;硕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为一至四年。
捌、学位
录取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且通过学位考试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玖、其它
一、录取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律。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的身份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份等,应在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离境,届期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应在毕业后一个月内离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2日期间取得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士以上学位之申请人,如通过报考学校所设招生条件、历年成绩及(硕、博士)论文审查,可依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获发相当学历证明。
六、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一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
七、其它未详尽事情皆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八、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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