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

来源:考博    发布时间:2012-07-10    考博辅导视频    评论

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水平,学校将选拔部分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优异生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和入学考试优异的硕士研究生新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研究生)。经学校研究,特制订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和考核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选拔工作
  1.选拔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包括优异生或免试推荐研究生)或该学科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录取类型为计划内“非定向”;
  (3)英语获得全国大学六级证书(其它语种应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或具有相应的有关证明);
  (4)入学总成绩排在本学科前1/3。
  2.选拔办法:
  (1)个人填写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
  (2)博士研究生导师考察、面试;
  (3)学院审核;
  (4)研究生院审批。
  3.选拔数量:每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超过该学科当年度计划内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1/3。
  4.名额分配:
  (1)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我校重点学科和需扶植的学科,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制定招收硕博连读计划,并下达到各学院、各学科。
  (2)每位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每年一般可招收1—2名硕博连读研究生。
  5.选拔时间:入学后第一学期初,入学总成绩在硕博连读条件范围内的研究生可自愿申报,并填写硕博连读研究生申报表。第一学期末进行选拔。
  二、对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的要求
  (1)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符合学校招收硕博连读研究士生的年龄要求。
  (2)新增列的博士生导师应有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的工作经历。
  三、学习年限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半。其中,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课程设置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按进入硕士阶段当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五、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工作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工作要求与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要求相同,第三学期期中以前要求完成论文选题报告。
  六、中期筛选
  为了保证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中期筛选,通过者列入当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待批准后转为正式博士研究生学籍;考核未通过者仍按硕士研究生培养。
  1.考核时间:在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期中进行中期考核。
  2.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应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献身精神。
  (2)身体健康。
  (3)课程学习: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修满学分,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均要求达到75分以上,其中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平均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
  (4)学科综合考试:应通过学科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5)科研能力:应通过论文选题和一定的科研时间,具有较强的实验技能、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责任心。
  3.考核办法:
  (1)考核小组:各学院要成立硕博连读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导师在内的3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并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任组长。
  (2)学科综合考试:由学院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学科综合考试的命题、考试和成绩评定工作,学科综合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部分,考试时间2.5小时,要有笔试和口试,考核成绩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3)考核程序:
  本人按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自我全面总结,导师写出评语并向考核小组汇报;
  考核小组按考核内容及要求认真评议后,给出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成绩分“通过”或“不通过”;
  评定成绩通过者报研究生院审批。
  七、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第三学期期末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中期考核,考核通过者第四学期转为正式博士研究生学籍,并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考核未通过者,仍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有关规定执行,补齐硕士生课程,学习年限可比硕士研究生适当延长半年,按硕士研究生待遇。延长期内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均由学生个人负担。
  2.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不在中途进行硕士论文答辩,如希望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在入学后的第二年按照我校学位办对硕博连读生硕士论文的要求,撰写论文,并做一个相应的答辩,但当年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不上报硕士学位信息。待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后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一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3.硕博连读研究生如中途终止博士研究生学习,仅发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发布的津大校研字[20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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