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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