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一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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