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的权利:
  (一)可以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二)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作业指导文件,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七)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签署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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