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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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则
  • 第2页:第二章 监理委托
  • 第3页:第三章 施工现场监理
  • 第4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5页: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6页:第六章 附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保险)
  本市鼓励监理单位投保监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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