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五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十五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经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省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省工作单位调动变更。
  第十六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程序:
  (一)工作单位省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省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作单位调动跨省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省外调入或本省调出),并下载打印。
  省外调入的变更: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到我省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调出本省的变更:经调出企业同意变更,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本省手续。从业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提交记录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原件退还,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工作单位调动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申请表:
  1、《造价员资格证书省内变更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省外调入)
  3、《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本省调出);
  (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专用章;
  调出省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十八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第十七条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十九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二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省造价管理机构钢印。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按中价协制定的全国统一规则编排: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专用章由省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3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福建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验证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验证合格者,由造价员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刻制)。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二十九条 验证不合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逾期未验证;以及年满60周岁和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
  第七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和自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不得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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