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造价员资格证(章)管理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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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章)实行一人一证(章),全国统一编号,由本人保管。如需从事一个以上专业,应参加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并取得资格证明,由市造价管理协会在证书上增列专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章)如有遗失,本人应在重庆日报或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上声明作废,填写“重庆市全国建没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市造价管理协会补办。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的最高执业年龄为70周岁,超过年龄的应收回资格证(章);
  第二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其造价员资格证(章)由市造价管理协会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凡死亡、服刑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其造价员资格证(章)一律收回。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发布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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