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133):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23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6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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