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132):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23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考题·多选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 )。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许可D.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E.行政处分

答案:ABC 解析: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强制措施;③行政许可;④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⑤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参见教材P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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