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的条件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的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6.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一)申请执行
申请的期限起算: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的期限为2年。教材中未要求。
(二)执行
(三)再审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2012考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自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超过( )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答案:B解析:参见教材P217。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一)委托执行
(二)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
案外人也可提出异议。
(三)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记录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执行程序与措施
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 执行终结 |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2010考题·单选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A.原审B.负责执行的C.原告所在地D.被告所在地
答案:B
解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规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参见教材P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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