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119):仲裁特点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19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仲裁的概念
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受《仲裁法》调整的纠纷(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1)劳动争议仲裁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 自愿性 ——最突出的特点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程序灵活
(四)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五)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与诉讼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诉讼的程序较严格
B.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D.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则不能由双方约定
E.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

 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点是仲裁与诉讼的特点。参见教材P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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