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109):撤销权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16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撤销权的概念
(一)概念
债权人 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条件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
2.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3.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多选题:依据《合同法》,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包括( )。
A.无偿转让财产B.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C.放弃到期债权D.受让人知道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E.未按约定提供担保

 答案:ACD解析: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参见教材P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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