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106):合同履行的规定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15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得 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1.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债务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的除外
  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2.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债权人
  约定受偿的第三人
  注意: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由债务人甲向第三人丙履行交货义务,甲在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时,应当向( )承担违约责任。
  A.乙  B.丙  C.乙和丙  D.乙或丙

 答案:A解析: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题中,丙是第三人,乙是债权人,甲向丙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教材P172。

  (三)合同条款空缺
  指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的法律事实。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变动情况

原则

价格上涨

价格下跌

按期交付的

就新原则

按新价格

按新价格

逾期交付的

逾期交付标的

就低原则

原价格

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

就高原则

新价格

原价格

  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例题·单选题: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果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合同履行中,应当( )处理。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订价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价格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答案:B解析: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参见教材P173。


  2012考题·单选题: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按照过去习惯又无法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应该在( )履行。
  A.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B.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C.合同签订地 D.被告所在地

 答案:B解析:参见教材P173。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 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4)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6)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010考题·多选题:发包人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B.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C.施工现场安装摄像设备全程监控
  D.施工现场安排大量人员
  E.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答案:ABE解析: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教材P174。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理方法:
  责令改正
  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1.竣工日期的确定
  (1)分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2)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1)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
  (2)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1)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
  (2)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 
  2.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五)对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1.工程结算的程序
  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期限无约定的,均为28天
  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 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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