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97):承诺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13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三、承诺生效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1)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2)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3)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注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超期(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2010考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没有发生承诺撤回效力的情形是( )。
A.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后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

 答案:C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所以此时承诺可以撤回。参见教材P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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