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92):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11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二、刑罚种类
(一)主刑
1.管制
(1)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2.拘役
(1)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2)期限为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二)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注意: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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