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91):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11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一)行政处罚(7种)
行政机关对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 公民、法人及组织的一种制裁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如没收违法建筑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如吊销资质证书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6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 程序
(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 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 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2考题·单选题:行政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警告B.开除
C.责令停产停业D.撤职处分

答案:C
提示:参见教材P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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