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76):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07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关系建立
1.狭义:建立按照国家劳动法律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
2.时间: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合同订立时间无关)。
3.建立劳动关系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实告知与说明)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担保,不得收取财物。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1.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因劳动者原因未能订立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其实际工作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合同
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 每月两倍的工资;
②超过1年的,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并视为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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