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6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04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一)意义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 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 严格执行
(二)强制性标准的特殊情况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 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0考题·单选题:某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拟采用的新技术与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符,应由( )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报批准该项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答案:A解析: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参见教材P102。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五机关五阶段)
1.工程建设规划阶段——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2.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3.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标准)
4.施工、监理、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全程——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人员(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行为(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材料设备(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安全质量(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资料(工程中的导则、指南、手册、软件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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