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辅导讲义(6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4-03-04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一)适用的产品
1.经过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使用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不适用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施工单位自己制作 供自己施工适用的模板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3.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记忆:掌握“加工制作、用于销售”关键字,注意例外的情况 (自用的;工程建筑)
例题·单选题:属于《产品质量法》规范的产品是( )。
A.建筑工程  B.施工单位自有的材料
C.施工单位自制的材料 D.施工单位外购的设备

 答案:D解析: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参见教材P99。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主要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商。
(一)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二)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产品标识的含义
(1)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2)可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来表示
(3)产品标识是此种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直接标准,是判断此种产品质量的直观依据,也是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维权的证据
2.标识的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需要标明产品规模、等级等内容的,用中文相应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危险物品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要求,并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注明注意事项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如危害物超标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11考题·单选题:某施工企业在供应商处购买的水泥标号明显低于包装上的标注标号,使施工企业遭受了损失,关于施工企业提出的赔偿要求( )。
A.只能由生产厂家承担
B.只能由供应商承担
C.只能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D.可向生产厂商提出赔偿

 答案:D解析:生产者、销售者均有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参见教材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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