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 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2.出借资质
3.转包或违法分包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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