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增项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重新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注销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