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保统筹改革与发展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18    一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建筑业劳保统筹,是在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原国家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于1986年3月发出《关于建筑企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86]城劳字131号)后,各地建筑业劳保统筹相继开展起来。随后,建设部相继发布建人(1994)6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各地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逐渐规范。通过对建安工程劳保费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建筑业劳保统筹在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帮助施工企业清缴社会保险费,筹集建筑业养老保险基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困难企业和弱势群体,促进施工企业改革改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劳保统筹有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障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筑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施工企业中农民工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民工在建筑行业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第三产业,占建筑业从业人员的80%,江苏省是建筑大省,农民工所占比例更高。但由于建筑市场还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换取工程低价中标;部分施工企业用工上规范,只为企业少数管理人员和城镇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而忽视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权益。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被截断了源头,或被作为企业利润,或被挤占挪用,或装入了个体承包商的腰包。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问题”,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具体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当前要做好的七件事,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保证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而创立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新体制,就能有效促进各类施工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权益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
     今年,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下属职能部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把农民工群体作为服务和帮扶的主要对象,全力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与施工企业建立了工作联系点,作为参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调研基地,充分掌握农民工参加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第一手资料。下半年,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在解决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共识,联合向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奠定了通过对工程造价中的劳动保险费实施统一管理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的政策基础,不仅为建筑业农民工办了一件实事,还得到大部分施工企业的认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解决了多年来工程劳保费征收难的问题,使工程劳保费应收尽收,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该实施意见于11月1日起执行。明年,该局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分为三步,第一步,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为起点,力争至3月底,将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第二步,从明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吸纳部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使长期为南京城市建设作贡献的农民工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做到老有所养。第三步,继续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为全行业的农民工谋福利,争取在明年出台具有南京特色、惠及建筑业农民工的大病医疗统筹政策。
     三、建立统筹新体制提供资金保障
     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新体制,是指在全省范围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管理办法,以建安工程项目为单元,通过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社会保障费,并以施工企业参与该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为依据,向施工企业拨付或直接向其社保机构支付社会保险费。即:借助建筑业社会保障费这一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实现造价管理部门对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的有效监管,促使建筑施工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发挥社会保障费的真正用途,既能维护施工企业全体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又能规范建筑市场,避免不平等竞争,更有利于推进实现建筑强省目标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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