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三)

来源:精算师    发布时间:2012-02-04    精算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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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协会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新会员入会费,应自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缴纳,下半年入会会员免缴当年会费。

(二) 会员年度会费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遵照创始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标准收取。会费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费豁免

(一)在学校或政府部门任职,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经会员管理部审批,可以申请100%或50%的会费豁免。

(二)申请豁免会费的程序如下:

1. 从协会网站下载并提交会费豁免申请表;

2. 会员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予以会费豁免。

第二十三条 延迟缴费

(一) 若个人正会员或单位会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自应缴纳会费截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在补缴会费前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十二个月仍未缴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再次申请会员资格,需要补缴所欠会费。

第五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后可以申请退出协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退出协会,应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会的会员资格自协会接到退会申请书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撤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一) 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二)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 协会决定的应予撤销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如果重新申请入会,按照新会员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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