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精算师考前综合辅导:日本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

来源:精算师    发布时间:2012-02-04    精算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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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

1994年5月25日颁布

1996年5月24日修正

1999年5月26日修正

精算师的职责是通过应用自身所具备的深厚的精算知识和娴熟的职业技能,评估当期的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倾向对保险、年金等相关产品以及任何需要风险控制的活动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因此,精算师的工作与公众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了履行精算师的职责,除了深刻的洞察力和高水准的职业技能外,精算师还必须拥有公众的信心。因此,精算师不但应该继续提高自己的职业潜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还应当在他们的客户面前保持良好的声誉,维持公众对于精算行业的信心,从而更好地贡献于社会。

日本精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已经建立起这套职业行为准则作为职业指导方针以督促精算师履行其责任从而提升公众对于精算行业的信心。

以下条款中的注解为精算从业人员提供了如何解释及应用条款的说明。

遵守规章

(条例1) 当精算师是学会正式成员而不是支持成员时,如果他(她)在从事职业行为或者以学会会员的身份出席活动,那么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注释 1-1

“职业行为”指的是在精算职业考虑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建议或观点,也包括由其他非精算师但起精算师作用的个人向当事人(即当前或者未来的客户或雇主)提供的服务。

职业道德

(条例2) 精算师应当以高水准的职业操守兢兢业业地工作,致力于精算事业。

职业工作

(条例 3-1) 精算师仅能在适合学会公布的实务准则的场合下从事职业工作并挖掘从事这种职业工作的潜能。

注释 3-1

明了实务准则,并在准则下的保持变通是一个精算师的职责。

(条例 3-2) 在职业工作中精算师应当竭尽全力确保数据和时间并获得权威认证。

(条例 3-3) 精算师在当被卷入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时不可以仍然进行职业服务,除非以下情形发生:

(1) 精算师公正判决的能力未被这种利益冲突削弱;

(2) 这场冲突已经被揭发于所有利益受牵连的直接客户面前;

(3) 所有直接客户都承认这位精算师的工作。

注释3-2

精算师服务工作中的“直接客户”指有机会选择精算师,并能够和精算师在资格条件、工作和建议方面进行直接交流的负责人(即现在或者将来的客户或雇主)。

注释 3-3

如果精算师意识到在直接客户和另外某个与精算工作相关的团体存在显著的利益冲突,那么他(她)应该向冲突中的直接客户提供建议。

条例 3-4)精算师应当定期向直接客户披露自己因向客户提供职业服务而获取的所有收入来源。

注释 3-4

“收入”指任何因提供职业服务而取得的物质性的报酬,也包括因这些服务得到的直接酬劳。“来源”指的是提供任何物质报酬的人。

揭发

(条例 4-1) 精算师应当明确指出为客户准备的用于职业精算服务的档案中精算师的名称和资格。

机密性

(条例 5)精算师不能向其它团体披露由其在为某位客户提供服务的职业行为中获取的机密信息,除非已被上级批准或者法律要求他(她)这么做。

职业后续教育

(条例 6-1) 考虑到职业服务的本质,精算师应当通过不断的和其他精算师的学习和交流来努力提高自身职业潜质。

注释 6-1

遵守应用实践标准并且灵活应用这些标准是精算师的职业责任。

(条例 6-2) 精算师在对某个精算师的职业行为产生怀疑时可以向学会递交声明陈述。

名称

(条例 7) 精算师不可以滥用会员资格或假借学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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