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考试取得资格)
1. 正会员;
2. 名誉会员;
3. 准会员;
4. 见习会员;
5. 赞助会员。
澳大利亚人寿保险精算标准局
(一) 精算标准局的使命是根据人寿保险法制定人寿保险标准;
(二) 标准局的组成及其方法
(1) 标准局有一名主席、一名政府官员和不超过五名的其他成员组成;
(2) 所有人员由财政部长以书面形式任命,并且所有人员都是兼职工作;
(3) 不超过五名的其他成员中除一人外都应是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必须具备与精算事务有关的资格和经验;
(4) 除政府官员外,其他成员的一次性任期不能超过三年,但可以再任命连任;
(5) 每个财政年度,标准局都必须向人寿保险和养老金专员报告工作情况。
澳大利亚委任精算师制度:
(一) 委任精算师的职责:
1. 调查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
2. 批准公司赢余的分配和转让;
3. 批准保险费率;
4. 批准增加佣金比率和回扣率。
(二) 权力
只要履行精算师职责,他可以调用公司拥有的或控制的任何信息和文件。他可以要求公司的任何官员和雇员回答问题或提供文件,公司的官员和雇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他可以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就会议讨论的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任何议题发表意见:
(1) 公司的偿债能力;
(2) 公司的资本适宜度;
(3) 委任精算师已向董事们提出的建议;
(4) 将要求精算师提供建议的事务。
他可以参加公司的年度董事大会。
他可以参加公司的任何其他将讨论的公司会计报表与委任精算师职责相关的事务的会议。
人寿保险公司必须安排精算师在每一个财政年度末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向公司提交调查结果的报告。调查必须包括对公司保单负债的定值和公司在该财政年度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偿债能力标准及资本适宜度等标准的评价。
(三) 义务
为了避免违反国家的人寿保险法或避免损害公司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委任精算师必须提请公司的董事会或官员对他认为需要公司或董事会采取行动的事务给予关注。如果委任精算师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公司或公司的董事违反了人寿保险法或其他法律和他认为这种违法会影响公司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他可以用书面形式向人寿保险和养老金专员报告他自己的观点和信息。
若委任精算师为了使公司避免违反保险法或避免损害公司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已提示公司的董事或官员对他认为需要公司采取行动的事务给予关注,但是虽然有足够的时间,公司却没有采取行动,他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专员报告。
如果委任精算师认为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以让他行使赋予他的权力,或他认为公司的官员或雇员故意阻挠他行使赋予他的权力,则他可以报告专员他本人的观点和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