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守则

来源:精算师    发布时间:2012-02-04    精算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精算职业的发展,规范精算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使精算职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大众,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守则,是精算师所必须遵守的职业标准和道德标准,是对精算师从业能力、工作规则、职业道德及对其服务对象、同业应负责任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本守则所指的精算师是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国精算师、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获得相应专业资格的精算人员。
第三条 本守则对在中国保险业从业或对其服务对象提供保险精算服务的精算专业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精算师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职业道德守则以及各项最新规定。

   第二章 职业诚信

第五条 精算师应热爱精算事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若本守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 精算师必须遵守诚实、公正的工作原则,维护精算师的行业声誉,履行精算师行业对公众所负的责任。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建议、准备和提供精算报告及其他精算服务时,必须恪守本条守则。
第七条 精算师不得利用其专业技术,企图为其服务对象从第三方获取非法的或不正当的收益。
第八条 精算师在了解其专业服务可能违背法律、可能被用于误导第三方时,应拒绝提供该项精算服务。
在所提供的资料和精算服务可能被服务对象用于影响第三方行为时,精算师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和精算结果清晰、公正,不被用于误导第三方。
第九条 精算师不应参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与精算工作有关的误导或错误的广告、推销活动中。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精算师在其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专业标准,并与职业专业标准的最新变动保持一致。
职业专业标准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有关精算实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规范性文件。
精算师在对职业专业标准的适用性有疑问或不存在相适应的职业专业标准时,应采用精算师广泛使用的专业实践规则为标准。
第十一条 精算师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精算结果合法、清晰、适当,为其提供的资料和精算结果负责。同时,应明确说明可以在何种范围内从本人或其他来源得到附加的信息或解释。
第十二条 精算师在从事精算工作时可以使用其他的资料来源,并不需为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但在使用该资料时,必须说明该资料的来源及其精算工作的结果对该来源资料的依赖程度和敏感程度。
精算师在工作时不得使用职业专业标准限制或禁止的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精算师在所提供精算结果上,应表明其服务的对象和其职责范围。

    第四章 对服务对象的责任

第十四条 精算师应本着职业诚信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精算师对在其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了经其服务对象同意,或在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精算师不得将相关没有被公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或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 精算师应及时、明确、完整地向其服务对象说明自己或其所属单位为其提供精算服务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的标准。
第十七条 除下述情况外,精算师不得在与其存在潜在或实际利益关联和冲突的情况下提供职业服务:
1 、这种利益关联和冲突不会影响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服务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受这种利益关联和冲突影响的所有团体及个人都清楚存在该种利益关联和冲突,并且都同意该精算师为其提供职业服务。
精算师服务有关的 "团体 " 是指有机会选择精算师并向精算师了解有关资格、工作和建议的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 如果精算师意识到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和与精算师工作有关的其他团体的利益有事实上的关联和冲突时,应向其服务对象说明真实情况。

    第五章 对同业的责任

第十九条 精算师在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和相互尊重的态度与其他人合作 , 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有权利选择精算师,在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的前提下,精算师可以向任何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精算师在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为其提供精算服务之前,如果确知或有理由相信该服务对象曾经或正在接受其他精算师的服务,应以适当方式向前任精算师咨询相关工作内容 ,以作好充分的工作准备。
精算师应根据前任精算师提供的信息,确认是否会产生使其违背本守则的情况,以决定是否接受工作。
精算师在向前任精算师咨询时,应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在服务对象同意后,前任精算师在向新聘精算师提供有关数据、工作报告或文件时有权索取合理的报酬,前任精算师不必提供如计算机程序等个人所有的资料。

    第六章 对国家监管机关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禁止,或出于和职业无关的私人原因与其他精算师相对立的目的外,精算师在明确知道或发现其他的精算师有明显的有与本守则的实质相违背的行为时,有将该行为报告有关国家监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与本守则的实质相违背的行为是指重要的、对结果存在实际影响而非意愿上的违背行为。
第二十二条 精算师有义务对监管机关提出的问题作出迅速、完全、真实的书面回答,并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帮助。

    第七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若精算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欺骗、故意歪曲事实等违反本守则的行为,服务对象有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投诉。经核查属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将视事件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时吊销或永久资格证书的处罚,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受惩罚的精算师在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有权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并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提供相应确凿的证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在接受辩护后应对事件进行复核,并在60日内后做出最后的处罚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五条 本守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释义:
职业服务 : 精算师向其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化精算服务。主要包括在精算考虑基础上提供合理 的精算建议、意见、忠告及其他服务等。
精算结果 :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所作的书面的、电子格式的、或口头的报告、精算结论。
广告 : 是指通过媒体宣传(包括任何媒体和口头宣传)足以影响任何组织或个人决定是否需要精算服务或是否选择某个精算师或精算师单位为其提供精算服务的系列活动。
保密资料 : 指非公众的与精算师服务对象有关的信息,包括所有权信息、法律限制传播的信息或精算师有理由相信其服务对象不愿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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